环境要素的罗马法保护:空气与水
关于罗马法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笔者曾在《罗马环境法初探:理念、设施与法制》一文中得出如下基本判断:从总体上来看,罗马人尚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意识,其对环境的法律干预只是间接和部分性的,但自共和中后期以来,尤其在古典时期,我们仍然可以发现某种连贯有机的保护“环境健康”的线索.[1]在罗马人对各种环境要素的保护中,所关注的重点是空气与水,因此形成了一系列保护空气和水的法律规则体系.在此等规则体系的建构中,主角有二——裁判官和法学家,前者以其各种令状,后者以其扩张性的解释活动,初步建构了古罗马的环境法律保护体系.[2]
22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环境法律保护的古罗马经验及其借鉴研究”15SFB2006
2019-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8页
223-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