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普通法中的私法拟制:故步自封与柔性损益的结合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普通法而言,法律拟制系其独具特色之法律现象.与欧陆法相比,普通法较少具有体系色彩,其在流变过程中常常借助法律拟制实现法律自身之革故鼎新.尽管早在梅因写就其皇皇巨著《古代法》时,其便认为“我们不应再运用这种粗糙的工具[法律拟制]去达到一个公认的有益目标,我不能承认任何变异都是无可指摘的,因为这种变异使法律既难以理解,又难以被整合进一个和谐的体系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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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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