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基础及限制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了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当事人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不可归责的事由除外.任意解除权构成契约严守原则(pacta sunt servanda)的例外情形,如何合理限制任意解除权是解释适用该条文的核心.
任意解除权的限制方式在制度设计上可分为绝对限制和相对限制.绝对限制直接否认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效力,合同关系仍然存在;相对限制承认任意解除发生的法律效力,合同关系面向将来消灭,解除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相对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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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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