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决议行为规则之解释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传统法律行为规则主要规制民事主体外部交易行为,但伴随各类社团的出现,私法还需规制社团内部决议行为.为此,较之《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增设了决议行为规则.接踵而至的问题是如何适用相关规则,主要有以下4个问题.
第一,如何界定决议行为规则的调整对象?《民法总则》共设置了3条决议行为规则:一是在第2章“法人”中以第85条、第94条分别规定,营利法人、捐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出资人、捐助人等可请求法院撤销决议,但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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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2015年青年项目“社团自治与团体性决议行为的私法规制研究”项目号:15CFX062的研究成果
2019-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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