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责任法中的防撞性理论及其启示
目次
一、防撞性理论的内涵、确立和伤害样态
二、防撞性理论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防撞性理论中的侵权责任形态
四、防撞性理论对我国的启示
生产者是否有义务设计具有防撞性(crashworthiness)的机动车是20世纪60、70年代产品责任法中的重要争点.美国西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于1991年在Blankenship v.General Motors Corp.案判决中认可了防撞性理论,该州成为美国接受该理论的最后一个州.[1]防撞性理论现已获得了美国各法院的广泛认可,“它是现代美国产品责任法设计缺陷最重要的争点之一”.[2]防撞性理论的特殊之处不在于侵权责任要件如何构成,而是法院如何适用侵权责任理论.各法院在采纳和适用该理论过程中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如原告是否有义务举证“额外伤害”才能获得赔偿,损害不可分时的生产者是否应该为所有伤害承担责任,承担份额和全部伤害责任的生产者是否应该为此与事故初始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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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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