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目的与合同效力——兼评《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适用
目次
一、术语的界定与承袭
二、以问答问的循环论证:误区须澄清
三、合同效力的衡量和判定
四、结论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的早期民事立法,几乎一致地遵循了法律行为“违法=无效”的理念,由此引发了长达十数年的争论.直至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通过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限缩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下简称效力规定),这一争论才似尘埃落定.随后的司法实践严格追随了这一宗旨,各级法院但凡在裁断违法行为的效力时,皆采用司法三段论的模式:先行判断法律行为所违反之强制性规定是效力规定还是管理规定,继而认定该违法行为是否有效.
21
2019-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2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