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执行与债权人代位权的立法冲突及其解决
目 次
一、代位执行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存的冲突
二、代位执行与债权人代位权优劣分析
三、完善代位执行程序以替代债权人代位权
四、结语
代位执行与债权人代位权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代位执行,在德国、日本被称为“对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的强制执行”,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或强制执行法等程序法中;债权人代位权一般规定于合同法实体法中.据此有不少学者认为债权人代位权是代位执行的实体法基础.日本学者兼子一曾经提出“我们很难想象原始的国家在成立之初就已经开始大规模地、全面地制定法规,通过审判来裁判所有的纠纷.司法机关并不能以国家的单‘法’作为前提,对之加以适用以进行裁判,而是通过具体的案件审理逐渐地形成法律.此时的裁判并无可外观为条文的法律规范,有的只是存在于个别主观权利之中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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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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