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不当得利返还之客观原因说批判——以德国的理论与实践为借鉴
一、问题的提出
就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的“没有合法根据”当如何理解,目前通说采取非统一说,认为应当区分类型分别确定.[1]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应当以给付关系为确定多方关系中返还义务人的标准,几乎没有争论,[2]但是对“给付关系”却没有精确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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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年教师资助培养计划的支持项目名为“权益归属与不当得利研究”,ZZHZ13021
2019-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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