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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反托拉斯集体诉讼中的转嫁抗辩与间接购买者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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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与美国发达的反托拉斯私人实施实践相比,加拿大竞争法的私人实施异常不发达,公共实施长期以来成为加拿大竞争法的唯一特点.在加拿大,反竞争行为的监管工作主要由负责受理投诉、实施调查和对违法者处以罚款的政府机构——加拿大竞争局承担.[1]直到1975年,私人当事人才拥有了对反竞争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遭受依据《加拿大竞争法》第六部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是在生产或销售阶段,通过共谋、联合、协议或安排,不合理的妨碍或减少竞争的行为,具体包括共谋、串通招投标行为、虚假广告、欺骗性电话销售以及金字塔式销售行为)损害的任何人可以依据该法第36条获得与其所能证实的损失数额相等的赔偿.在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先前对违反竞争法的刑事犯罪行为的定罪可以作为证明违法者实施反竞争行为的证据,刑事诉讼程序中提交的涉及反竞争行为后果的任何证据也可以在后继的民事诉讼中使用.

加拿大、反托拉斯、集体诉讼、购买者、反竞争行为、竞争法、证据、刑事诉讼程序、销售行为、违法者、招投标行为、政府机构、虚假广告、行为后果、刑事责任、损失数额、损害、受理投诉、实施调查、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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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1;F7

2011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转嫁抗辩与间接购买者的诉讼地位研究”[CLS2011D66]的阶段性成果;山东政法学院科研发展计划项目《经济法视域下的垄断损害赔偿制度研究》2013F01B;以及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经济法学建设项目资助成果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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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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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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