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和派生诉讼合并提起情况研究及其启示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基于公司股份的所有权人的身份所提起的、要求法庭强制执行其请求权的诉讼.[1]直接诉讼因提起诉讼人数的多少和是否选取代表人而划分为个人诉讼和集团诉讼.个人诉讼是指公司股东在其个人权利遭受公司和董事会的不适行为损害或有损害危险时,为了个人利益而以自己名义向法庭提起诉讼以寻求法律救济的一种诉讼制度.团体诉讼又被称为集团诉讼或代表人诉讼,是为解决群体性纠纷而创设的制度,[2]是指某一受到公司及董事会不当行为损害其个人利益的股东,代表其他与之有相同遭遇的股东,对公司及董事会一并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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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上市公司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选择提起问题研究”12SFB5039;北京建筑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上市公司股东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选择提起问题研究”101202609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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