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理解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引言
欧洲国家在走向资本主义的历史过程中,建立了土地的个人所有制度,以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1]这种个人所有权模式内涵了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所有权的排他性,二是所有权的主体属性,强调主体对客体的支配性权利.[2]这种权利观念所彰显的是一种个体属性,强调主体以个体身份享受利益.[3]我国的所有权制度是遵循大陆法系传统,以个人所有权为原型进行设置的.物权法传统理论认为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4]这是一种以主体为视角的归属所有权模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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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1;F2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课题“城乡一体化条件下农地产权制度创新研究”FZFZYJ2012006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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