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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重大”误解?——一个微观私法史的解释

引用
一、引论:问题、论域与方法 (一)问题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就“误解”一词应统一表述为西方法律传统中共同认可的作为普适术语使用的“错误”,[1]以避免区分它们带来的交流上的困难,笔者并无异议,但问题是:

重大误解、人民法院、西方法律传统、仲裁、行为、统一表述、民法通则、机构变更、合同法、撤销、当事人、引论、术语、交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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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 ;DF5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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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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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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