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制度对所有权公法限制的规制——以意大利强制地役权制度为例
目次
一、地役权的传统构造及其在法国法中的扭曲
二、法定地役权的内容拆分与强制地役权的产生
三、强制地役权的法律功能与公共地役权的残留
四、公共地役权的扩张与地役权制度面临的困境
地役权作为一种古老的用益物权形式,起初主要是为土地用水、通行便利等目的而设立.随着现代社会城市化加速、城市规划法规(如我国的《城乡规划法》)的施行,地役权日渐势微.不过,这种主要为满足农业利用的用益物权形式,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则因营业竞争限制的地役权的出现,而有所谓地役权的“第二春”.[1]此外,地役权的外延在现代社会的法制实践中不断扩展,很多时候则已突破了地役权的传统构造,而变成一种对土地所有权的法律限制.
地役权制度、土地所有权、公法、规制、公共地役权、用益物权、现代社会、城乡规划法、商业社会、竞争限制、规划法规、构造、法制实践、法律限制、法律功能、城市化、用水、营业、外延、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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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5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接轨问题研究》07SFB3025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391,393-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