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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科学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读高飞博士《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有感

引用
目次 一、前言 二、对象与维度 三、立场与方法 四、结论与验证 五、结语 一、前言 集体土地所有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也是我国农 村的基本社会制度.因为农村集体土地的范围不仅包括作为生产资料的农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还包括不具有经营性特征的宅基地、公益性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未健全的背景下,家庭承包经营制下的集体农地还在事实上发挥着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社会功能.[1]为此,王泽鉴教授将所有制称为“社会基本原则”.[2]

建构、科学、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博士、所有权主体、建设用地、家庭承包经营制、集体土地所有制、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基本生活、农村、经营性、基本经济制度、未利用地、生产资料、社会制度、集体农地、宅基地、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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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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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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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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