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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解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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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问题提出 二、我国关于违法合同效力的法律、实务与学说见解 三、违法合同效力判定的路径选择 四、违法合同效力的类型化分析 五、结语 一、问题提出 (一)案情介绍及判决概要[1] 2005年年初,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变卖房产在其同学陈旺荣煤矿人股180万元,占10%股份.张继峰在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分三次分红共计660万元,由于2005年8月,中纪委明令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入股煤矿,双方达成口头退股协议.2008年2月,张继峰以其持有10%股份为由将陈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分红收益.

违法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判定、合同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类型化分析、煤矿、路径选择、股份、分红、法院、中纪委、神木县、学说、协议、退股、收益、入股、起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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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2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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