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问题——以《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为中心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的现状评述
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条款之功能定位
四、“强制性规定”的认定
五、强制性规定与合同效力关系的判定
六、结语
一、问题的提出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问题,早在罗马法中就有详细的阐述,罗马法学家根据对违法行为不同的制裁方式,将强制性规定分为:(1)完全法律(lex perfecta):指违反时行为无效的法律;(2)次完全法律(lex minus quam perfecta):指违反时仅行为人受刑事制裁,但行为效力不受影响的法律;(3)不完全法律(lex imperfecta):指违反时完全无制裁的法律;(4)最完全法律(lex plus quam perfecta):指违反将受刑事制裁且行为归为无效的法律.[1]
强制性、合同效力、合同法、法律、行为效力、刑事制裁、罗马法学家、制裁方式、行为无效、效力关系、违法行为、司法实践、功能定位、条款、判定、目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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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4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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