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国民法中的公共用益理论——以不动产征收为视角
目次
一、法国不动产征收内涵的演变——从“公共用益”到“公共需要”再到“公共用益”
二、公共用益在法国法的利益体系中的地位
三、法国法中判断公共用益的主要理论
四、法国不动产征收实践对公共用益的界定与保障
五、结语
在法国,公共用益(l'utilité publique)[1]被认为是“公共权力对私人领域干预的产物”,[2]它是连接宪法、民法与行政法的纽带.该概念也是法国不动产征收所具有的正当性之所在.[3]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所有的征收行为都必须是以公共用益(公共利益)之名进行的.基于这种理由,本文拟对法国民法中的公共用益在法国法律体系的地位进行介绍,并就法国不动产征收中的理论进行评述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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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F81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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