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与竞争法之交错——以公开收购下竞争收购者间停止竞争协议之法律规制为核心
目次
一、问题提出——公司控制权市场中可能产生的竞争法议题
二、公司控制权市场下公司法与竞争法的交错——公司本质理论下的观察
三、竞争收购者间的停止协议是否应受竞争法规范?——美国法下的分析
四、公开收购下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特性分析
五、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法下竞争收购者间的停止协议是否应受到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的规范?
六、结论
一、问题提出——公司控制权市场中可能产生的竞争法议题
近年来,公司治理议题为公司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各方亦无不努力希望藉由各种机制,促进公司治理目标的达成.在台湾,[1]从外部董监事制度的引进、董监事责任的确立、审计委员会的设置、股东会与股东权强化等内部治理机制的建构,到制定“企业并购法”、增修“证券交易法”等强化“公司控制权市场”等外部治理机制,台湾公司治理相关架构已逐步完善与确立.
其中,公司控制权市场(market for corporate control)对于公司治理的正面意义亦为各方所肯认.透过公司控制权市场的运作,使公司控制权能移转至更有效率的经营团队,从而达成公司价值极大化的目标.而“公司控制权移转”的方式很多,台湾于2002年修正“证券交易法”(以下称台湾“证交法”)新增的第43-1条“公开收购”(tender offer)为其中之一,近年来也颇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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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F06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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