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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委托权问题研究

引用
目次 一、委托权的确立 二、委托权的性质 三、委托费用的规制 四、委托风险的控制 五、委托责任的配置 六、我国委托权规定之检讨及立法建议 一、委托权[1]的确立 (一)早期不得委托规则 1.不得委托规则的含义 信托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之法律制度.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为受托人之基本职责.受托人如何履行这些基本职责关系到信托宗旨是否可以真正实现,故为信托制度规范的重点和核心.因受托人职位相对于该受托人而言具有专属性(Atrustee office is personal to him),[2]所以,早期信托法除了要求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谨慎、忠实和分别管理外,还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进行管理,不得将其管理职责交给他人代为行使,此即“不得委托规则”.从义务的角度来看,也即“亲自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不得委托规则、信托财产、委托权、管理职责、基本职责、制度规范、义务、委托风险、立法建议、分别管理、法律制度、代人理财、自管理、专属性、信托法、宗旨、责任、配置、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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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F83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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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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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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