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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错误理论与信赖原理

引用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意思表示错误与信赖原理的法律意义 三、传统民法的信赖原理对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制 四、传统理论的局限性解说 五、“信赖”如何实现——意思表示错误的重构 六、结论 一、问题的提出在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依照其自身的意思表示来自我形成法律关系,进而实现私法自治的功能.其中,意思与表示一致当然是理想的状态.但是事实上,在表意人为一定意思表示时,由于种种原因,对某些事实会产生误解,进而产生了与本人真意不相符的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民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规定表意人在一定的错误范围内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各国民法都有类似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日本民法典》第95条规定:“法律行为的要素有错误时,意思表示无效.

意思表示错误、错误理论、人民法院、法律行为、当事人、表意人、自我形成、重大误解、原理、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民法通则、法律意义、法律关系、撤销、民法典、局限性、状态、重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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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2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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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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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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