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质(押)契约自由与限制
目次
一、引言
二、债务人责任和担保制度
三、债务人责任与流质契约的相互关系
四、流质契约禁止合理性的重新检验
五、物权编修正相关条文评释
六、结论
一、引言
契约自由是民法的主要三大原则之一,近年来,解除管制(deregulation)的呼声也是甚嚣尘上,然而,“民法”却有第873条和第893条第2项流质契约和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显得有点突兀,此种规定立法意旨是否合理、能否贯彻,都值得检视探讨.
流质契约、债务人责任、相互关系、三大原则、契约自由、民法、解除管制、担保制度、合理性、物权、评释、目次、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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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5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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