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物权立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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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一、为什么物权法草案要坚持平等保护?二、物权的排他性三、为什么不能规定水资源归国家所有?四、为什么不能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五、关于公共设施归国家所有六、为什么不能对承包经营权规定不同的期限?七、为什么不能允许承包经营权转让和抵押?八、为什么不宜规定居住权?同学们,今天晚上我和大家讲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一些问题.大家可能知道,今年(指2005年,本刊编辑注)下半年十月份,在全国人大举行了对物权法草案的第四次审定.在此之前,有一些法学学者向中央写公开信,实际上是以上书的方式反对物权法草案,他们反对物权法草案有很多重大的理由.比如说,物权法草案是资产阶级的,它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违背了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是抄袭资本主义法律,抄袭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中的法律.在他们这些理由中,有一个理由是十分蛊惑人心的,那就是物权法草案是为了保护有钱人,保护那些百万富翁、亿万富翁,而穷人却得不到保护.现在我就来谈谈这些问题以及关于物权法草案有争议的一些问题.

物权立法、物权法草案、承包经营权、社会主义、平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国家、经营权转让、资产阶级、资本主义、全国人大、六法全书、公有财产、公共设施、法学学者、法律、抄袭、百万富翁、水资源、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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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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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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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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