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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草案(第三稿)的评析与建议

引用
目次一、物权法草案(第三稿)所缺少的内容二、物权法规范范围明显过大三、有关物权法基本原则四、有关不动产登记五、有关争议解决系属多余六、混淆了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七、占有改定之规定不妥八、未区分征收与征用九、不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体为宜十、有关住宅的使用规定显属多余十一、有关善意取得十二、有关遗失物与埋藏物十三、有关添附十四、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十五、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十六、不宜规定居住权十七、动产抵押对抗效力规定有误一、物权法草案(第三稿)所缺少的内容(一)缺少有关宗教财产的规定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日益加快,文化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宗教在中国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于是在物权法制定之时,有关宗教财产的规定就不可不慎重.宗教财产有许多不同于私人财产之处,其与一般非宗教团体之财产也存在许多区别.2004年7月7日通过,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第31条就将这些区别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宗教财产、物权法草案、宗教团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所有权主体、物权请求权、法基本原则、中国、争议解决、占有改定、私人财产、使用规定、善意取得、侵权责任、规范范围、管理部门、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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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5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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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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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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