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性概念之辨正
目次
一、给与和给与行为的界定
二、原因的定义和分类
三、要因和无因:给与行为和原因的两种关系模式
四、要因行为和无因行为:对给与正当性的两种说明模式
五、结语
在我国,通说认为,所谓无因性,是指在以债权行为为基础、旨在实现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本应将债权行为作为原因(清偿),债权行为发生不成立、无效、撤销时,物权行为应由于原因瑕疵,效力受到影响.[1]此种观点失之褊狭,未能把握无因性概念之要义,进而影响无因性原则之分析的有效性.
无因性原则、债权行为、物权行为、无因行为、关系模式、正当性、要义、效力、瑕疵、清偿、目次、基础、概念、分类、撤销、褊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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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D92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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