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中的风险负担制度研究
目次
一、风险负担的一般原理
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三、其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无须讳言,在合同法采总——分则的编制体例下,由于总则在于规律典型合同的共性,而分则的功能则在于规律典型合同之个性,因此分则中绝少存在可适用于所有或大部分典型合同的堪称一般规则的制度.但是,颇令人玩味的是,无论是在我国合同法分则中,还是大陆法系各国或各地区民法典债编关于各个有名合同的规定中,都存在着大量的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定,特别是在后述的许多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中,由于其立法比我国合同法更为精细,关于风险负担的条款更为普遍.
合同法、风险负担、有名合同、一般规则、买卖合同、律典、立法、地区、大陆法系、编制体例、民法典、总则、制度、原理、条款、目次、国家、功能、个性
3
D92;DF4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9页
4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