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1-4527.2004.01.026

简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目标模式

引用
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例来看,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有权利模式与行政模式两种,分别以美国和德国为典型.从信息的所有权实现、我国轻权利的法律文化传统、上升的程序价值等角度来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应当采用权利模式.

信息公开、目标模式、程序价值

D92(中国法律)

三峡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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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研究

1001-4527

42-1093/D

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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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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