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24.01.009
合规监管能改进企业合规吗?
合规监管员作为企业合规暂缓起诉协议(DPA)的一部分,其功能在于确保合规计划得到有效实施.基于对合规监管员的访谈和调查,结果表明现有的合规监管员机制远没有官方声明的那么卓有成效.为此,对合规监管员制度进行改革,应当将监管员纳入暂缓起诉协议中,对其职责等进行具体规定;监管员的选任应更加注重经验、能力和可信度,政府必须参与甄选过程.企业合规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其说是不负责任的监管员对公司的肆意妄为,倒不如说是监管员没有深入了解公司的文化.合规监管不能仅仅监管技术性合规,而是要注重改造企业文化.为了确保持久的合规,监管的目标应当瞄准将合规计划融入公司的运营结构和企业文化之中,以此为基础建构更加雄心勃勃、更加持续成功的合规监管.
合规监管员、企业合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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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3(法学各部门)
本译作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适用与完善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企业合规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24-0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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