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24.01.008
论通用人工智能治理中管制与反垄断的协同
随着专用人工智能向通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通用大模型接入各行业具有通用性,显现出公用事业属性与自然垄断属性.如何实现从具体应用提供者行为规制向通用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管制的转变,将提供通用大模型技术支持作为法律治理的对象,是当前通用人工智能治理面临的难题.通用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有不同的干预目标和干预理念,是相互独立、相互平行但可以彼此协同的两种治理行为.通用人工智能行业管制应重点转向对服务提供者数据开放与算法备案的实现,反垄断执法应重塑行为违法判定规则,贯彻柔性执法理念,引入敏捷治理新方式.基于反垄断执法仅对市场失灵进行矫正,行业管制能有效矫治结构性失灵,在此基础上应实现针对通用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由政府主导走向"行业管制—反垄断执法—通用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自治"多元协同治理,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发挥通用人工智能技术效能,同时减少新兴技术对社会发展造成的负面冲击.
通用人工智能、预训练大模型、反垄断、行业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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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4(经济法、财政法)
2024-0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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