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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24.01.001

论《合同编解释》对撤销权人的三重保护

引用
《合同编解释》第 46 条对债权人撤销权提供了三重保护,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恢复原状或履行到期债务.这一规则使得撤销权诉讼可以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性质,但法院裁判仍应以债权人的请求为限,而不得在债权人未请求时直接判决给付内容.基于撤销权诉讼判决的给付内容,债权人可以在获得其与债务人的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时,向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撤销权诉讼中给付内容的性质可能需要适用有关代位执行的规定.在债务人具有多个债权人的场合,应当区分债权人是否获得撤销权中的给付判决,分别确定受偿规则.《合同编解释》第 46 条关于保全的规则并未突破一般诉讼保全规则,可从程序法上为撤销权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合同编解释》、债权人撤销权、强制执行、代位执行、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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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5(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3&ZD152

2024-0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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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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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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