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22.05.001
财产权的公共性
财产权兼具个人性和公共性.财产权公共性源于权利的排他性和资源稀缺,其正当性基础在于财产应承多元价值、财产源于社会和实现自我价值等.财产权私法上的公共性体现为限制财产权取得能力、强制剥夺财产权、限缩和扩张所有权、强制使用许可等;公法上的公共性包括征收、征用和使用管制.财产权公共性很难通过限缩财产权排他效力建构,而需诉诸"权利束"观念.征用与使用管制规范的区分标准是财产价值受损的程度,我国可参酌市场价格,统一裁决标准.公法和私法对财产权的限制均需符合比例原则,权利人在一定时限内未开发土地的,其私权不应无偿丧失.财产权公共性的密度和强度应区分不同财产类型设定.数据资产具有突出的公共性,可通过将"权利束"改造为"权利树"观念赋权,以权衡各方的数据法益.虚拟财产应界定为财产权,且通常不具有公共性.公共数据应严格界定,以与个人信息权益协调.
财产权、社会义务、征收征用、管制性征收、数据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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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A049
2022-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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