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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21.06.009

论仲裁救济制度之修正 ——针对《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讨论

引用
《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回应理论与实务关于完善仲裁救济制度的关切,建议修改仲裁裁决撤销事由,删除不予执行裁决程序,增设案外人救济途径.但是还存在撤销程序审理规则不全、案外人救济途径缺漏等问题,是否要删除不予执行裁决程序也需进一步斟酌.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庭违法、虚假仲裁和仲裁员腐败形成的裁判都属于无效裁判.无效裁判撤销程序是再审程序的一种,并具有相对独立性.应当遵循无效裁判撤销程序原理解释裁判撤销事由,设计司法审查程序,赋予案外人申请撤销权.保留和完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专门为受裁决反射效力不利影响的案外人设置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对于虚假仲裁和仲裁员腐败形成的裁决,法院有主动审查权.还有必要确立检察院发动和参与撤销程序的诉讼主体身份,发挥检察监督防治恶意仲裁的作用.

《仲裁法》;仲裁裁决撤销程序;虚假仲裁;无效裁判撤销程序;不予执行裁决程序;案外人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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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5(诉讼法)

2021-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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