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21.04.009
数据权利的归集:逻辑与进路
数据权利保护运动兴起,各国和国际组织对数据权利纷纷单独立法,数据法学领域的法学思维范式渐成主流,数据权利应当因应系统化趋势.整合型的数据权利归集路线面临封闭僵化的梗阻,汇编型路线能够彰显法律对数据权利保护的决心.当今数据权利立法困难,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制定的软法暂时成为数据归集的主要形式.从义务规制角度反射保护权利并不足够,从正面列举统合数据权利有利于为权利人提供请求权基础.数据权利的配置遵循要素生产的市场化原则,有利于数据要素生产是识别适合数据权利的标准.以数据要素的生产为线索,数据权利由国家的数据主权、政府的公共数据权、企业的数据控制权及用户的一系列私权构成.
数据权利、生产要素、数据主权、公共数据权、数据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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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9(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CFX064
2021-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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