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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21.04.003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机制之完善

引用
破产重整是清理企业债务,推动企业再生的市场化、法治化机制,在救助有继续经营可能的企业的同时,兼顾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多方面利益,出资人权益调整制度是破产重整程序独有的制度,然而,实践表明这一制度存在诸多短板.在重整制度框架下,出资人被视为对企业陷入破产状态的责任人,少有机会参与到重整程序中,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难以同步地、同质量地、同程度地获取债务人企业现实经营状况、企业资产状况等一手信息,难以调动出资人参与重整程序的积极性,形成促进企业再生的合力,最终只能依靠管理人等外部力量斡旋推动,在出资人组会议上以表决的形式表达意见,缺乏引导出资人推动重整程序进展的有效机制.在对如何调整出资人权益,特别是调整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的出资人权益的问题上,双方难以在表决前充分讨论.再者,与物权法律制度等民商法制度、执行程序等民事诉讼程序衔接不充分,既直接影响重整计划可以运用的策略范围、限制重整计划内容的灵活度,也直接影响重整程序结束后重整计划的执行效果.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债权人、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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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21-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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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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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1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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