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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9.06.014

党内法规性质的再探讨——兼论党内法规不宜上升为国家法的原因

引用
将党内法规纳入软法的范畴并不意味着党内法规就不"硬".因为软法未必"软",而硬法也未必全都"硬".软法与硬法的划分主要是基于有无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凡是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都属于软法,而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则一律归入硬法.在定性国家法之外的其他发挥着类似法律作用的社会规范方面,软法尽管可能不是一个最恰当的术语,但却是目前尚无法为其他概念所取代的概念.鉴于党内法规的软法性,其不宜上升为作为硬法的国家法.将党内法规上升为硬法不利于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也不利于全面从严治党.

党内法规、国家法、软法、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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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05(法的理论(法学))

2019-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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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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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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