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9.06.010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两大基本原则
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是由国家层面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与政党层面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共同构成的,国家层面的合宪性审查解决的是包括法律法规在内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的问题,政党层面的合宪性审查解决的是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法律相一致的问题,因而两套合宪性审查制度可以同时并存,各自独立,但又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中国特色合宪性审查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基于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特殊性,在现阶段,从我国国情、政情与现实出发,要真正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不断发展,则必须首先确立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基本法律不予审查原则;二是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予审查原则.
合宪性审查、基本法律、党内法规、基本原则
34
DF211(国家法、宪法)
2018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加强宪法实施、教育和监督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18JZ036;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宪法解释制度比较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17AFX011
2019-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0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