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4-9502.2019.02.011

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之否定

引用
由于电子机械运动与人的生理运动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从金属和塑料和指示电极开与关的程序组合中无法产生人的意识.在对人类意识的本质及生成机制缺乏透彻理解的情况下,无论是符号主义还是联结主义,都不可能模拟出人的意识.即使假设强人工智能已经到来,考虑对其增设刑罚种类也意义不大.肯定论者提出的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限制行动自由或正常工作等“刑罚”种类,由于缺乏刑罚的痛苦本质和剥夺权利属性,在性质上不属于对强人工智能的刑罚,至多仅属于对主人财产的某种限制.由于单位犯罪实际上是由自然人实施的犯罪,并不欠缺自然人的意识,而强人工智能能否到来尚处于假设阶段,两者之间不具有可比性,所以不宜用单位犯罪来类比论证强人工智能犯罪.

强人工智能、刑罚、痛苦、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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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39(刑法)

2018年度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上海市智慧城市建设中新型网络犯罪治理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2018BFX018

2019-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1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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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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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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