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8.01.007
欧式跨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公平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是自由贸易区经济一体化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大部分欧式跨区域贸易协定中未规定“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但多数对投资上诉机制有所规定.就缔约方之间的争端解决而言,欧洲法院的司法强制型争端解决机制是其特色.中国在“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方面对于仲裁事由的规定可以采取负面清单的形式,在投资章节中对公平公正待遇适用的条件和例外应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缔约方之间的争端解决应有理性认识,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
欧式跨区域贸易协定、中国区域贸易协定、“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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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国际法)
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美式与欧式跨区域贸易协定比较研究与中国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14CFX080
2018-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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