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7.01.008
罪量要素的属性与评价
“社会危害性”没有揭示罪量要素的本质.罪量要素是违法的程度要素,既包括客观的违法要素,也包括主观的违法要素.但是,罪量要素不是责任的程度要素.罪量要素在立法上具有不可避免性.“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罪量因素不是立法过于粗疏的表现,因为语言本身具有模糊性,语境依赖导致语义具有不确定性.罪量要素不是我国刑法的创举,其具有超越实定法的存在基础.罪量要素具有逻辑学上的划分依据,是谦抑主义的要求,也是刑事政策的技术考虑.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现状、剖析、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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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3(刑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构成要件错误新论:研究维度反思与基础理论研究”16YJC820001
2017-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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