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6.06.016
论国有资产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以“许少雄诉海洋渔业总公司上诉案”为对象
许少雄案一审法院以《合同法》第45条、第44条“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和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手续未办理为判决依据,认定合同不生效,存在适用法律不准确、重复论证的问题;二审亦存在对强制性规定定性不明、《合同法》第44条功能定位不明确的缺陷.本案《房产转让合同》未经国资委审批、未经评估机构评估、未在法定交易场所交易均不是影响合同效力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通过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之条件不成就来认定合同无效是解决本案问题的一个方向和思路.但如果法院能够站在物权行为分离理论的高度认定《房产转让合同》有效,将同级国资委审批定性为不是针对该转让合同而是针对履行房屋所有权变动这一合同履行行为的审批,未经审批或申请不被批准,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发生变动,据此实现国有资产的静态安全保护,则应更值得提倡.
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物权行为、合同效力、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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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中国法律)
201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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