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6.06.005
P2P网络借贷法律纠纷的司法裁判进路
一、问题的提出
在跨区域陌生人之间能够进行金融交易之前,必须要有买卖双方都认同、信任的金融中介先发展起来,这样,尽管资金的提供方和需求方相互不认识,但他们用不着直接交易,而是都跟他们信得过的金融中介交易,金融中介提供的是珍贵的诚信和信任.②P2P网络借贷正是通过这样的金融中介机构,连接个体与个体之间直接借贷.该类金融中介机构依托互联网为平台和媒介,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③这是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资金流转与银行“脱媒”(disintermediation)的衍生物,④有利于打破制度压抑,融通资金,活跃市场经济,同时满足个体的多元化理财需求,受到市场追捧.截至2016年7月末,我国P2P融资余额达到6567.58亿元,较2013年末增长20倍.⑤
金融消费者、司法视域、保护制度构建、公司债券受托、网络借贷、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美国消费者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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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经济法、财政法)
201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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