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6.06.002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司法视域
肇始于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金融危机最直接和最严重的后果是加速了全球各经济体经济下行的速度.①而此次危机带来的深刻教训之一是由于缺乏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充分保护,导致风险集聚效应,给金融系统的稳定造成了极大地影响.自此,金融消费者保护日益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立法、监管和司法的重要命题.以司法领域为例,2008年11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设立了全国首家金融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包括证券、期货、银行、保险、信托领域的民商事案件.2009年6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也设立了金融审判庭,构建了相对完善的三级金融审判体系,并确定了“以案由划分为原则、主体划分为补充”的金融案件管辖标准,探索实施金融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②构建以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集中管辖为特征的金融商事司法审判体系,已成为司法切人金融领域,解决金融商事纠纷,维护包括国家经济安全、金融秩序稳定、金融当事人权益在内的各类法益的主要途径.
金融消费者、司法视域、保护制度构建、公司债券受托、网络借贷、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美国消费者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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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经济法、财政法)
2016-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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