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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6.02.013

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中新型诉辩关系之双重构建

引用
一、传统诉辩关系的困境 (一)对话与对抗:诉辩关系应有的两个维度 本文所称诉辩关系,是指公诉部门(诉方)与辩护律师(辩方)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诉辩关系应包括对话和对抗两个维度. 一是对话,因二者在价值目标上共同性、一致性,且均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故而存在对话的基础.“如果一定要为对话找一个目的的话,那么我们的目的乃是在于真正地、流畅地对真理进行交流.”①正如曹建明检察长2015年6月4日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所说:“无论从哪方面讲,公诉人与律师都不是简单的控辩关系、对抗关系.”②对话的最大功用,在于借助实体理性和程序理性,及时发掘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程序规范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或者减少造成更大的损害.

司法改革、审制委员会、新型辩诉关系、司法区域化、庭审记录、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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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2(司法制度)

2016-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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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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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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