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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5.05.004

必须制定《土地保护法》——基于矿业开发损毁土地的分析

引用
以矿业开发为例的实证分析可知,改变物理结构的土地破坏与起化合作用的土地污染所致的土地损毁速度,已上升为跨越1 8亿亩耕地红线的主因.目前缺乏源头控制土地损毁和滥用的制度安排,《土地复垦条例》的末端处置成本太高,多数损毁土地不可逆转;未来《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重心在于治,而且土壤污染仅属土地损毁结果之一.为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土地,必须制定《土地保护法》.该法以土地安全、源头防控、合理利用以及可持续发展等为基本原则,以防止土地的破坏和污染为义务,并设置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多数国家的《土地保护法》为我国立法提供了经验.

矿业、土地破坏、土地污染、土地保护

30

DF462(经济法、财政法)

2015-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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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30

201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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