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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5.03.019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思考

引用
一、受案范围 新《行政诉讼法》大大拓展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具体行政行为”调整为“行政行为”,并明确法院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附带审查.在具体实施中,有三个问题值得重视: (一)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分 新法中虽然不再使用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概念,行政事实行为、准行政行为由此都可以进行诉讼,但在具体制度安排上,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划分仍然适用.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可以直接告,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对抽象行政行为,原告不可以直接告,法院也只能附带审查.所以具体与抽象的区分,直接关系到原告的诉权和法院的审查方式,无法回避.

新行政诉讼法、原告资格、受案范围、立案登记、法院管辖、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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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4(诉讼法)

2015-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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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674-9502

31-201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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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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