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5.03.016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与法院管辖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人民法院通过对大量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较好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诚如2013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所总结评价:“行政诉讼制度是新时期正确处理人民内音部矛盾,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机制之一,是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的重要渠道.”但在行政诉讼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历程中,也曾遭遇难题和困境,需要探索破解和突围的路径.其中社会公众反应较为强烈的是行政诉讼面临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长期以来,“三难”问题难以解决,虽有多重原因,但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所谓“司法行政化”和“法院地方化”.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影响首先是“管辖”一章的相关修改条款,在修正案中共涉及5个条文;其次,修正案中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等规定,对相关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也会带来相应影响.
新行政诉讼法、原告资格、受案范围、立案登记、法院管辖、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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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4(诉讼法)
2015-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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