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4.04.012
法治社会与实质法治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法治社会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法治亦表现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两种基本形态.形式法治的普遍性、一般性保障了法律适用的平等性,但同时也存在着保守、僵硬的缺点,实质法治正是在弥补形式法治不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实质法治以追求实质正义为目的,在法律适用时更多地是从规则所要实现的目的出发进行考量,因此就不可避免地将诸如道德、政治、舆论等法外因素作为考量的对象,随之而来的是法律适用的标准变得主观和随意.本文通过对法治社会基本特征的分析,认为法治社会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形式法治,实质法治只是为了弥补形式法治的不足而存在,且主要是在私法领域存在.同时,为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在适用以追求实质正义为目的的法律规范时必须遵循特定的客观标准和解释原则,以避免法律适用变得主观和随意.
法治、普遍性、一般性、形式法治、实质法治、法治社会
29
DF02(法的理论(法学))
2014-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