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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2.05.009

司法强迁主要由政府实施模式的解读与完善

引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原有的行政强迁与司法强迁并行转变为统一的司法强迁,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又确立了裁定准许后主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执行模式。当前,法院依靠自身资源无法完成司法强迁的具体执行工作。基于国家机关间的公务协助义务,寻求政府在司法强迁中的协助,由政府具体实施强制执行事务成为必须的选择。主要由政府实施的模式与传统的行政强迁相比,其内在机理更加能够满足立法关切。这一模式还需要在义务明确、行为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以确保司法强迁得到合法、有效实施。

司法强迁、政府实施模式、公务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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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8(行政法)

2012-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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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674-9502

31-201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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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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