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502.2010.06.022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之行为辨析
"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即"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行为.其中,"违背他人意愿"应作广义理解,"他人身份证明"不仅包括物理意义上的他人身份证件,还包括他人有效的身份信息;"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中的"使用"行为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来综合分析,其中的"信用卡"应为具有透支功能的贷记卡.因此,司法实践中要结合行为人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违背他人意愿、他人身份证明、信用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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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3(刑法)
2011-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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