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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10.06.018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的必要性及工作完善

引用
@@ 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采取的是羁押方式,不仅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还表现出一定程度上的惩罚性.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在犯罪动机、犯罪手段、主观恶性等方面差异很大,大多是受人教唆、盲目随从或一时冲动而实施犯罪,具有明显的偶发性.据统计,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1月至8月人民法院判决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已判决未成年犯占总数的78%.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中多数为偶犯、轻刑犯.故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根据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时应慎用逮捕、贯彻好"不捕为原则、逮捕为特例"的刑事司法精神.

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轻罪记录消灭、心理矫治、保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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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3.5(社会学)

2011-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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