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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502.2009.04.023

保险费支付与保险合同效力关系之法律探讨

引用
@@ 一、案情介绍 2008年5月26日,北京某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与华泰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定了1份保险期限为1年的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制药公司的一辆奥迪轿车,保险金额45万元,保险费12589元,并约定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当日,保险公司为制药公司出具了保险单.

保险费、支付、财产保险合同、效力关系、制药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奥迪轿车、投保人、保险单、性交、签定、签订、北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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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8.4(经济法、财政法)

2009-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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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1008-4525

31-178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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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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